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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上市公司對其重大事件及時披露以后是否還需對其后續情況進行相關披露?

            2009-10-8 11:10:41   來源:不詳   佚名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對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后,還應按照下述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1)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及時披露決議情況;(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如果意向書、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應及時披露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者被否決的,應及時披露批準或者否決情況;(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者過戶的,應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者過戶事宜,其中對出現超過約定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過戶的,應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戶;(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責任編輯:張元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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