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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承兌匯票不可買入的6大種類

            2011-12-29 10:35:27   來源:不詳   佚名
                

                為了確保票據能在市場經濟中正常運行和保障票據流通的實現,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對票據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由于銀行承兌匯票是帶有商業信用的遠期匯票,可以作為融投資的工具。在實際操作中,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出現不符合《票據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承兌匯票,為了切實維護自身權益,以下6種承兌匯票不可買入。

                一、無效票據:缺乏承兌匯票的7個必要事項;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及其效力】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的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二、票面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有涂改;

                三、票據金額中文大小寫不一致;

                四、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票據;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南方財富網www.mmokapan.cn理財頻道)

            (責任編輯:張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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