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身體健康的保險人參加投保,就業之后失去工作,中斷收入,由國家或社會保險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失業者發放一定數量的生活費及其它生活補貼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批準的其它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這里的城鎮企業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它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中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包括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每月按單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1%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轉);個人(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非正規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使用的本市戶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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